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981號
TYDM,110,易,981,202111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鴻仁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軍偵字第200 號、109 年度偵字第36652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壢簡字第947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鴻仁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上午10時 40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一調解室辦理109 年度壢簡字 第1408號傷害案調解程序時,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雙手猛 力翻掀調解桌,導致調解桌倒塌,並扯斷調解桌之緊急按鈕 電線及摔壞椅子,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部分,經公訴人認被告係觸 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該毀 損罪名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在案可參,則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芝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