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980號
TYDM,110,易,980,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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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9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治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
度速偵字第381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壢
簡字第145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葉治平與告訴人張洪亮素 不相識,竟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9 月4 日上 午7 時50分許,無故侵入告訴人位在桃園市○○區○○路00 0 號住處,且坐在該住處內之沙發,經告訴人發現並令其離 開,惟其仍拒絕離去,嗣警方獲報到場,始予以逮捕。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住居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葉治平觸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住 居罪,依同法第308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張 洪亮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佐,揆 諸上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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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