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469號
TYDM,110,易,469,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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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4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宜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36561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
22762 號、第22891 號、第22892 號;110 年度偵字第441 號第
677 號、第849 號、第807 號、第808 號、第1595號;109 年度
偵字第24034 號、23476 號;110 年度偵字第13338 號;110 年
度偵字第15022 號;110 年度偵字第176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宜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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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