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766號
TYDM,110,審易,766,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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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玉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馮玉煌與告訴人馮元政之父馮土坤(業 於民國96年7 月25日死亡)共同持有桃園市○○區○○段○ ○○○段000 ○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無法分割 以持分取得,2 人於79年1 月22日共同書立協議書,約定將 上開土地登記至被告名下,土地權狀則由告訴人之父親馮土 坤保管(其後由告訴人之母親賴也好保存)。詎被告明知其 情,為能出售上開土地,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 意,於100 年5 月1 日向桃園市蘆竹區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 謊稱權狀遺失申請補發,並於同年5 月26日簽署權狀遺失切 結書,致該管公務員於同年6 月28日補發權狀,並登載於所 掌管之地籍異動索引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 政事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0 年10月7 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1 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5頁),揆諸上開規定,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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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