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1534號
TYDM,110,審易,1534,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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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5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盈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緝字第
2085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2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陳盈宏所涉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 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前經檢察官於109 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 起公訴,茲因被告業於110 年8 月29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是被告 起訴後死亡,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2085號
109年度偵緝字第2086號
被 告 陳盈宏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盈宏明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係輕而易舉之事,一般人 無故取得無親誼關係之第三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常與犯罪 之需要密切相關,在當今社會詐騙事件猖獗之情況下,如將 自己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 犯罪工具,仍基於縱前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 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 年10月6 日前某不詳時間 ,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上開中華電信門號)及亞太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上開亞太電信門號) 之SIM 卡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詐騙簡桂珠白惠美,致 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付款時間、地點、方式, 將附表所示之款項轉入或匯至附表所示帳戶內,旋遭提領一 空。嗣因簡桂珠白惠美察覺有異而報警,始悉上情。二、案經簡桂珠白惠美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再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令轉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盈宏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簡桂珠白惠美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 通聯調閱查詢單2 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桃園營運處109 年9 月11日桃服字第1090000213號函 暨上開中華電信門號申請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暨上 開亞太電信門號申請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 11月6 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089940730號函暨帳戶資料表、客 戶對帳單、京城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客戶提存紀錄單各 1 份、轉帳收據影本、匯款委託書影本各1 紙及手機畫面翻 拍照片5 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且為幫助犯。被告同時將上開中華電信門號及亞太電信門號 之SIM 卡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係以一提供門號行為幫助 他人對複數告訴人為數個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而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



如前述,被告為幫助犯,請審酌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謝 咏 儒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 瑞 霞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詐欺方式 │付款時間、地點│金額(新臺│收款帳戶 │備註 │
│ │ │ │、方式 │幣) │ │ │
├──┼────┼────────────┼───────┼─────┼──────┼────────┤
│1 │簡桂珠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8 年10│108 年10月7 日│10萬元 │周漢生所申辦│周漢生所涉幫助詐│
│ │ │月6 日上午9 時許,假冒簡│下午3 時28分許│ │京城商業銀行│欺取財罪嫌,業經│
│ │ │桂珠友人「阿忠」以上開中│,在新北市中和│ │帳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 │ │華電信門號致電,佯稱作生│區景新街336 號│ │000000000000│署以109 年度偵字│
│ │ │意急需用錢云云,致簡桂珠│山商業銀行 │ │號帳戶 │第612 號為不起訴│
│ │ │陷於錯誤。 │ATM 轉帳。 │ │ │之處分 │
├──┼────┼────────────┼───────┼─────┼──────┼────────┤
│2 │白惠美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8 年10│108 年10月15日│15萬元 │林嫈茹所申辦│林嫈茹所涉幫助詐│
│ │ │月15日中午12時17分許,假│中午12時17分後│ │陽信商業銀行│欺取財罪嫌,業經│
│ │ │冒白惠美友人「莊瑞雲」以│某時,在新北市│ │帳號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
│ │ │上開亞太電信門號致電,佯│永和區保生路3 │ │000000000000│署以109 年度偵字│
│ │ │稱急需借錢周轉云云,致白│號富邦商業銀行│ │號帳戶 │第143 、144 、 │
│ │ │惠美陷於錯誤。 │股份有限公司保│ │ │190 號為不起訴之│
│ │ │ │生分行臨櫃匯款│ │ │處分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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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