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5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盈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緝字第
2085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2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陳盈宏所涉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 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前經檢察官於109 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 起公訴,茲因被告業於110 年8 月29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是被告 起訴後死亡,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2085號
109年度偵緝字第2086號
被 告 陳盈宏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盈宏明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係輕而易舉之事,一般人 無故取得無親誼關係之第三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常與犯罪 之需要密切相關,在當今社會詐騙事件猖獗之情況下,如將 自己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 犯罪工具,仍基於縱前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 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 年10月6 日前某不詳時間 ,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上開中華電信門號)及亞太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上開亞太電信門號) 之SIM 卡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詐騙簡桂珠、白惠美,致 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付款時間、地點、方式, 將附表所示之款項轉入或匯至附表所示帳戶內,旋遭提領一 空。嗣因簡桂珠、白惠美察覺有異而報警,始悉上情。二、案經簡桂珠、白惠美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再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令轉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盈宏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簡桂珠、白惠美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 通聯調閱查詢單2 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桃園營運處109 年9 月11日桃服字第1090000213號函 暨上開中華電信門號申請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暨上 開亞太電信門號申請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 11月6 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089940730號函暨帳戶資料表、客 戶對帳單、京城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客戶提存紀錄單各 1 份、轉帳收據影本、匯款委託書影本各1 紙及手機畫面翻 拍照片5 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且為幫助犯。被告同時將上開中華電信門號及亞太電信門號 之SIM 卡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係以一提供門號行為幫助 他人對複數告訴人為數個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而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
如前述,被告為幫助犯,請審酌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謝 咏 儒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 瑞 霞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詐欺方式 │付款時間、地點│金額(新臺│收款帳戶 │備註 │
│ │ │ │、方式 │幣) │ │ │
├──┼────┼────────────┼───────┼─────┼──────┼────────┤
│1 │簡桂珠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8 年10│108 年10月7 日│10萬元 │周漢生所申辦│周漢生所涉幫助詐│
│ │ │月6 日上午9 時許,假冒簡│下午3 時28分許│ │京城商業銀行│欺取財罪嫌,業經│
│ │ │桂珠友人「阿忠」以上開中│,在新北市中和│ │帳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 │ │華電信門號致電,佯稱作生│區景新街336 號│ │000000000000│署以109 年度偵字│
│ │ │意急需用錢云云,致簡桂珠│山商業銀行 │ │號帳戶 │第612 號為不起訴│
│ │ │陷於錯誤。 │ATM 轉帳。 │ │ │之處分 │
├──┼────┼────────────┼───────┼─────┼──────┼────────┤
│2 │白惠美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8 年10│108 年10月15日│15萬元 │林嫈茹所申辦│林嫈茹所涉幫助詐│
│ │ │月15日中午12時17分許,假│中午12時17分後│ │陽信商業銀行│欺取財罪嫌,業經│
│ │ │冒白惠美友人「莊瑞雲」以│某時,在新北市│ │帳號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
│ │ │上開亞太電信門號致電,佯│永和區保生路3 │ │000000000000│署以109 年度偵字│
│ │ │稱急需借錢周轉云云,致白│號富邦商業銀行│ │號帳戶 │第143 、144 、 │
│ │ │惠美陷於錯誤。 │股份有限公司保│ │ │190 號為不起訴之│
│ │ │ │生分行臨櫃匯款│ │ │處分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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