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侵簡附民字,110年度,3號
TYDM,110,審侵簡附民,3,2021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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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侵簡附民字第3號
附 民 原 告 AE000-A10947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E000-A109470A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上 2 人 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陳映羽律師
附 民 被 告 陳信融
兼法定代理人 陳聖中
       劉子均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0 年度審侵簡字第1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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