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鳳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86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鳳英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徐鳳英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 人住宅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 同社區之鄰居,竟在深夜未徵得該住宅內之人同意,接連按 電鈴後,逕而進入屋內,顯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造成告訴 人生活安寧之權益受損。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 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涂■|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 條第1 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8637號
被 告 徐鳳英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鳳英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28日 4時25分許,前往蔡忠信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之 住處,以按電鈴方式待蔡忠信開門後,未經蔡忠信同意即擅 自進入住宅內,且經蔡忠信要求離開而仍留滯,蔡忠信始報 警究辦。
二、案經蔡忠信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徐鳳英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
(二)告訴人蔡忠信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1份。(四)警方秘錄器畫面光碟1張、翻拍照片4張。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張羽忻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孟崴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