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238號
TYDM,110,單聲沒,238,202111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曜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條例
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21664 號、第21689 號),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8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曜宇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 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 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1644 號、第21689 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 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而該案扣案如 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則為被告繳回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亦為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 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21689 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 議確定,嗣於民國110 年9 月14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前開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依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附表編號1 所示之發票收據11 張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銷售75% 酒精)」,而附表編號 2 所示之銷售明細3 張則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明 細表(含統一發票3 張)」(見偵字第21664 號卷第57頁) ,而被告亦稱前開物品為「酒精售出收據1 份」、「台酒酒 精進貨證明1 份」(見偵字第21644 號卷第10頁),可知前 開扣案物分別為被告購入酒精之進貨憑證與銷售酒精開立之 收據,經核皆為被告犯罪所生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宣告沒收。
㈢又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款項,為被告所有繳回國庫 之犯罪所得,此經被告供承在案(見偵字第21644 號卷第11 5 頁),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 份可憑( 見偵字第21644 號卷第122 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檢察官本件聲請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
│編號│品名與數量 │
├──┼───────────┤
│ 1 │發票收據11張 │
├──┼───────────┤
│ 2 │銷售明細3張 │
├──┼───────────┤
│ 3 │國庫內之1 萬3,648 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