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藝峰(原名徐炫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字第1742
、1743、174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
度聲沒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被告徐藝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1742、1743、1744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 1 紙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 可查,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 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1742、1743、1744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附卷可憑。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檢驗 ,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如附表所示詮昕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1 紙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查(見聲沒卷第7 頁、第
11頁),顯見前開扣案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1 款及第2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係屬 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 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 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至
本件因鑑驗用罄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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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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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基安非他│1包 │白色結晶1 包(驗前含│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
│ │命 │ │袋淨重0.4057公克) │司藥物檢驗報告(報│
│ │ │ │ │告編號:D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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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基安非他│1袋 │白色結晶塊1 袋(含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 │命 │ │毛重1.8710公克、淨重│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
│ │ │ │1.7270公克、驗餘重1.│書(航藥鑑字第1092│
│ │ │ │7093 公克) │8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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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基安非他│3袋 │白色結晶3 袋(含袋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 │命 │ │重36.6230 公克、淨重│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
│ │ │ │35.1870 公克、驗餘重│書(航藥鑑字第1092│
│ │ │ │35.0538 公克) │8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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