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946號
TYDM,110,單禁沒,946,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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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巧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驗前毛重零點貳參柒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巧菱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179 號、第15 17號、第49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白色 粉末1 包,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 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驗前毛重0.2379公克),經送請詮昕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檢出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公司報告 編號:D0000000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而海洛因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是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 包裝袋1 個,因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 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 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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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