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919號
TYDM,110,單禁沒,919,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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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沛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6 年度偵字第28344 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
110 年度聲沒字第9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壹包(驗餘毛重零點陸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沛甄前因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 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第3 項之運輸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等罪嫌,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1936 、28344 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之煙草1 包(含袋毛重0.64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 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沛甄前因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 運管制物品進口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 之運輸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等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1936 、28344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 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查。而上開為警查扣之煙草1 包(含 袋毛重0.6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 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106 年5 月2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 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大 麻無訛。又本件之包裝袋1 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 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 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 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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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