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913號
TYDM,110,單禁沒,913,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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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朝虎



      梁添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100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沒收適用裁判時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查獲之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 、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 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 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各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楊朝虎梁添鎮為警於民國98年8 月30日凌晨在歡樂汽車旅館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 鑑驗,認各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亦屬違禁物,均應依法沒收銷燬,爰聲請之等語。三、聲請意旨所述情節,為被告2 人於偵查中所大致供承在卷, 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等有關文件在卷可佐,足認本件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如附表所示之物除因鑑驗而用 罄之部分外,應連同無法澈底析離已沾染微量毒品之外包裝 ,不問屬被告2 人、所謂「彬哥」或誰所有,均宣告沒收銷 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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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品名稱、重量及成分 │出處 │
│號│ │ │
├─┼────────────────┼──────────┤
│1 │①塊狀檢品2 包,合計淨重31.07 公│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 │ 克,純度83.01%。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 │②碎塊狀檢品4 包,合計淨重6.25公│實驗室鑑定書(各見98│
│ │ 克,純度53.52%。 │年度偵字卷第29至36頁│
│ │③粉末檢品1 包,淨重3.18公克,純│、第84頁)。 │
│ │ 度26.07%。 │ │
│ │以上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 │
│ │海洛因成分。 │ │
├─┼────────────────┼──────────┤
│2 │①白色晶體3 包,驗前總毛重8.34公│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 │ 克,純度約96%。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②白色細晶體4 包,驗前總毛重4.05│局鑑定書(各見98年度│
│ │ 公克,純度約94%。 │偵字卷第29至36頁、第│
│ │③灰白色晶體1 包,驗前毛重0.98公│81頁正反面)。 │
│ │ 克,純度約99%。 │ │
│ │④白色晶體1 包,驗前毛重2.46公克│ │
│ │ ,純度約99%。 │ │
│ │⑤淡黃色晶體2 包,驗前總毛重5.60│ │
│ │ 公克,純度約97%。 │ │
│ │⑥淡黃色晶體2 包,驗前總毛重52.7│ │
│ │ 6 公克,純度約99%。 │ │
│ │以上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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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