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820號
TYDM,110,單禁沒,820,202111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學生



      楊金和


      邱寀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9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拾參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肆拾參個,合計淨重捌點伍參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參個,合計淨重陸點肆壹捌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學生楊金和邱寀婕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11號判決無罪,上 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上開毒品案件所查扣之白色粉末43包及顆粒3 包,經送 鑑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呂學生楊金和邱寀婕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11號判決無罪,上訴後經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 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查。 而扣案之白色粉末43包(驗餘合計淨重8.53公克)及顆粒3 包(驗餘合計淨重6.4182公克),經送檢驗,分別檢出含有 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10月18日 調科壹字第09623072630 號鑑定書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 心96年10月11日安鑑字第096000158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



認扣案之白色粉末43包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扣案之顆粒3 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 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海洛因及 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 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與前開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 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