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建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104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 第40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姚建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328號為不起訴 確定等情,此有前揭不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份在卷可參,堪以認定。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PMMA(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 書(報告編號: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在卷可稽,堪認上 開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 之違禁物,自應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6 紙, 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 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 庸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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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案物│數量│ 重量 │ 鑑定報告 │ 卷宗頁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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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棕色│6袋 │淨重28.1718 公克,取樣0.4649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110 年聲沒字第│
│粉末 │ │驗餘淨重27.7069 公克,純度2.3 %純│定書(報告編號:航藥鑑字第1101 │1043號偵查卷第│
│ │ │質淨重0.6480公克 │107Q號) │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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