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565號
TYDM,110,交易,565,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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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文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32806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梁文力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 上午7 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飲 用米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旋即騎乘車牌號碼 000 -000 號普通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9 時39分許 ,行經桃園市○○區○○路000 號對面,因其飲酒後注意力 及反應力均減弱,不慎碰撞停放在路旁由劉秀貞所使用之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僅有梁文力受傷)。嗣經警 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上午10時6 分許,對梁文力測得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5毫克,而認被告上開犯行涉犯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已於110 年10月10日死亡乙情,有被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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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