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810號
原 告 鄭瑋文
被 告 楊麒正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110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傷害)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102 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