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88年度,334號
TCHM,88,附民上,334,20000125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民國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三四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住苗栗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一
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百零五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請准供擔保後宣告假  執行。
二、陳述略稱:被告甲○○係被告乙○○(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妻,二人於  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一月間向邑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邑品公司) 購入苗栗縣竹南鎮慈裕宮附近「旺族天下」即門牌號碼為苗栗縣竹南鎮○○○ 街二之十二號等餘屋十三戶,俾便轉售營利,詎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犯意之聯絡,於同年一月十七日,佯稱出售苗栗縣竹南鎮○○段第一 ○○九地號、第一○一三之二地號之土地及坐落其上之門牌號碼為苗栗縣竹南 鎮○○街二之十二號建物,致使原告丙○○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遂以總價新 臺幣(下同)六百五十萬元之代價與渠其簽訂買賣契約,隨即並由丙○○交付 價金二百零五萬元予乙○○;詎乙○○、甲○○旋於同日再與不知情之大旗興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授權書,委請代為出售上開十三戶房屋,嗣因房屋於同 年三月間另行售予案外人楊元隆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此丙○○始知受騙 。原審雖判決被告乙○○無罪,但檢察官已提起上訴,現由鈞院審理中,爰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乙、被上訴人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訴,亦未提出任何證據。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甲○○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民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九七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就被告甲○○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三五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劉 榮 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邑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