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525號
TYDM,106,附民,525,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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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25號
原   告 張奐逸
被   告 宋信樺


      廖信益

      吳政謀
      黃偉倫
      陳立雄
      趙汝露
      曾少里


      林松茂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
一、同案刑事被告CHIA SER LEONG(中文姓名:謝思諒),因經
  本院通緝中,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所提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二、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953 號裁定、最
  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676 號民事裁定意旨,附帶民事訴
  訟之原告若於起訴程式有欠缺且可補正者,不宜逕行駁回,
  而應給予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類推適用刑事訴訟
  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3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補正該等起訴程式欠缺之機會。本件原告所
  起訴之對造,除上開被告外,尚有所謂「如起訴書所記載之
  28位被告,詳如卷宗所訴」(下稱「其他被告」,見其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第2 頁),然其並未敘明其他被告中任1 人
  之具體身分資料,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卷宗內亦付之闕如。又
  本案刑事起訴書所載被告人數共計34名,無論扣除上開被告
  之人數與否,均不可能得出28名之結果。況本件刑事起訴對
  象分屬奇異恩典系統、恆豐系統,其也未敘明本件究竟與哪
  一系統有關。是其他被告之身分資料為何,應仍處於未特定
  之狀態,故原告自應迅速確認、補正,以免受到濫訴之評價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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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