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25號
原 告 張奐逸
被 告 宋信樺
廖信益
吳政謀
黃偉倫
陳立雄
趙汝露
曾少里
林松茂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
一、同案刑事被告CHIA SER LEONG(中文姓名:謝思諒),因經
本院通緝中,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所提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二、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953 號裁定、最
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676 號民事裁定意旨,附帶民事訴
訟之原告若於起訴程式有欠缺且可補正者,不宜逕行駁回,
而應給予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類推適用刑事訴訟
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3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補正該等起訴程式欠缺之機會。本件原告所
起訴之對造,除上開被告外,尚有所謂「如起訴書所記載之
28位被告,詳如卷宗所訴」(下稱「其他被告」,見其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第2 頁),然其並未敘明其他被告中任1 人
之具體身分資料,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卷宗內亦付之闕如。又
本案刑事起訴書所載被告人數共計34名,無論扣除上開被告
之人數與否,均不可能得出28名之結果。況本件刑事起訴對
象分屬奇異恩典系統、恆豐系統,其也未敘明本件究竟與哪
一系統有關。是其他被告之身分資料為何,應仍處於未特定
之狀態,故原告自應迅速確認、補正,以免受到濫訴之評價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