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2號
原 告 彭金勝
被 告 吳溪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1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 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 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