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16號
SCDV,110,訴,816,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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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16號
原 告 林錦宗
訴訟代理人 林家瑋
被 告 賴傳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320號),本院於
民國110年11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9年11月20日起,經由報載求職廣 告聯繫對方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3人以上 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 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其在該集團內擔任「面 交車手」之分工,而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 ,由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0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15分 許,撥打電話予原告,向原告訛稱其兒子遭人押走,須以新 臺幣(下同)150萬元贖回云云,致原告因此陷於錯誤,至 銀行提領150萬元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11月23 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前,將150萬 元交付予搭乘車號000-0000號白牌計程車前來取款之被告。 被告取得款項後則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搭乘車號000-00 00號計程車至湖口火車站下車後,再轉搭乘另一台計程車前 往桃園市中壢區民權路之小巷內,從上開150萬元中抽取12, 000元作為報酬及3,000元充作車資後,其餘款項再依詐欺集 團成員指示,置放於上開小巷內某處,而以此方式掩飾、隱 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原告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於 110年1月3日下午2時25分許,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新竹 縣○○鄉○○街○段00號合興車站拘獲被告,循線查悉上情。原 告因被告與前揭詐欺集團成員之不法行為,受有150萬元之 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5



0萬元,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引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821號檢察官起訴書為證,被告前揭所為,經 本院刑事庭認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在案,並有本 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被告既未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 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 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 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 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 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裁判要旨參照)。再按侵權行為乃對 於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由加害人予以填補,俾回復其原有 財產狀態之制度(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加入成員3人以上詐欺集團,而共同分 工對原告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係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原告 所受之損害,自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侵權行為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其遭詐騙所交付之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0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 ,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惟依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 號研討結果,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以備將來如有訴訟 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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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