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彭月香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章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110年10月1
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10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 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74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 規定,請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