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61號
SCDV,110,補,1161,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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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洪村騫
洪村山
共同訴訟代 林則奘律師
理 人 侯傑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間
,因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
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九日內,具
狀查報:原告因與被告簽訂系爭「投資合作協議書」,如投資事
宜結束、結案,原告所可獲得之投資利益金額為多少?(本件因
原告依上開協議書所約定之投資金額高達2億3千萬元,故原告之
投資利益,不宜逕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認訴訟標的
價額不能核定,而僅以新台幣165萬元定之),並提供相關之證
明資料到院,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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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