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17號
SCDV,110,補,1117,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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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7號
原 告 彭金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溪淞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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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