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3號
原 告 賴玥彤
被 告 高尚銘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6,800元,應
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7,9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