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溫啟仁律師
何家怡律師
被 告 萬德厚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德厚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403,328元【計算式:(被告房屋預估占用原告所有土地
面積16平方公尺x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7,708元)=1,4
03,328】,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7,945元,合計為1
,411,273元【計算式:(1,403,328+7,945)=1,411,273】,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