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0年度,65號
SCDV,110,竹簡,65,20211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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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本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素琴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
用。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
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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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