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0年度,691號
SCDV,110,竹小,691,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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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小字第691號
原 告 陳師瑋
被 告 劉先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7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民事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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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