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小字第691號原 告 陳師瑋 被 告 劉先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7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民事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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