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25號
SCDV,110,消債清,25,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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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恭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裁定移送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調解未能成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 調字第505號),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清算程序,有 該院110年1月14日調解程序筆錄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於上 開調解卷可憑,復經該院裁定移送本院,然因聲請人漏未提 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8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並請說明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 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 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 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姓名為何)資助必要生活 支出費用?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10年1至8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袋 ,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 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可供釋 明每月薪資所得之資料。
九、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十、請陳報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各8,000元,是否為扣除 前妻分擔後之數額?如是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前妻不分擔扶 養費之理由為何?並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十一、聲請人是否持續接受治療精神疾病?有無領取身心障礙證 明?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十三、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 序仍應補正。
十四、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 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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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