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0年度,8號
SCDV,110,家繼簡,8,202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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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耘


沈奇諾

沈奇龍

原審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瞿怡芳(即瞿應水之之承受訴訟人)


瞿韋婷(即瞿應水之承受訴訟人)


瞿韋倩(即瞿應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瞿怡方、瞿韋婷、瞿韋倩為被告瞿應水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 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 ,法院及 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 論終結後當 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 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及第18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述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次按再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 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 訴訟 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 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 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



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二、查本件被告瞿應水於民國110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日迄至 同年8月13日宣判前之110年7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嗣原告不服本院判決,於同年9月6日 對瞿應水提起第二審上訴,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當 然停止。又被告瞿應水之法定繼承人即為瞿怡芳、瞿韋婷、 瞿韋倩等3名女兒,此有新竹○○○○○○○○○110年9月13日竹縣湖 戶字第1100002067號函及檢附之相關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 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已歿瞿應水之3名女兒即瞿怡芳、瞿 韋婷、瞿韋倩應為其全體之法定繼承人,此3人未具聲請拋 棄繼承或聲明承受訴訟,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 0年9月30日新北院賢家科字第1438號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110年10月22日桃院增家澤110(行政)字第110200 2006號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告瞿應水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判前死亡,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其之全體法定 繼承人瞿怡芳、瞿韋婷、瞿韋倩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 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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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