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544號
SCDV,110,司繼,544,202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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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俞百羽律師即被繼承人黃義雄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李增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增鑑對聲請人提起拆屋還地訴 訟在案,為此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由相對人墊付本件 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53 條定有明文;又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 產管理人準用之,復為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所明定。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黃義雄之遺產管理人,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06年度司繼字第693號卷宗查明無誤。 惟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核定其管理報酬及代墊費用,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以108年度司繼字第988號裁定核定聲 請人之報酬與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3,333元(其中報酬為 20,000元與代墊費用為3,333元),並命相對人李增鑑墊付 在案,且於裁定中載明已斟酌聲請人已為管理遺產之工作內 容與將來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而全 體、一次性核定報酬,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 屬實。又本件聲請人並無因情事變更而有增加其他遺產管理 人之工作,故本院衡酌上開一切情狀,聲請人所為後續之訴 訟行為,無何特別繁雜之事項,亦非當時所無從預料,應已 為本院前案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數額所涵蓋,至聲請人主張 未聲請核定報酬等情,尚不足採。從而,聲請人再為本件聲 請,顯係重複向本院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其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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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