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宋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 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宋朝榮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桃園市○○區○○ 里00鄰○○路○段000巷00弄0○00○0號」,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 繼承人除戶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個人資料在卷可 佐,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