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彧盛
相 對 人 黃范緞妹之繼承人黃文亮
黃范緞妹之繼承人黃道福
黃范緞妹之繼承人黃燕海
黃范緞妹之繼承人黃秋菊
黃范緞妹之繼承人黃秋玉
黃范緞妹之繼承人黃俊凱
黃范緞妹之繼承人黃暐鈞
黃范緞妹之繼承人黃淑慧
黃范緞妹之繼承人黃美瑄
黃范緞妹之繼承人黃筱禎
黃兆麟
關 係 人 黃范緞妹之繼承人黃旭光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
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 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原債務人黃范緞妹(已殁)於民國(下 同)83年8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 對聲請人所負借貸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 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8月1日至113 年7月31日,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黃范緞妹於85年11月18 日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未依約定還款,經聲請人取得支 付命令後聲請強制執行,現尚欠本息不足額7,100,449元未 受償。嗣債務人黃范緞妹於106年6月27日死亡,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分別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黃文亮等10人於106年6月27 日因繼承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黃兆麟 於108年12月18日因贈與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 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 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新 竹縣地籍異動索引、借據影本、本院87年執字第2943號債權 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及分配表影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 料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0年10月26日新院嶽民 政110司拍143字第033398號函,通知關係人與相對人得於7 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分別送 達予相對人及關係人等。嗣相對人及關係人經通知後,具狀 陳報略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 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而本件抵押擔保債權債 務經債權人即聲請人聲請法院另案拍賣其他抵押物強制執行 受償部分債權在案,而聲請人對於所清償債務係何筆、原債 務人黃范緞妹前每月扣繳之貸款利息無明確函覆,其請求金 額、利息、遲延利息、違約等未扣除繼承人黃燕海所清償之 金額亦未扣除原債務人黃范緞妹每月被扣抵之利息給付金額 ,聲請人請求金額不符,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 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 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 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 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
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 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登記清冊、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 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 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 ,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關係人及相對人等雖主張 前已清償部分債權,聲請人即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不符云云 ,然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祗須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 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 押物之裁定,縱相對人前開所陳屬實,核係屬另一法律關係 ,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是相對人雖主張本件抵 押債權金額有疑義等語,惟縱認相對人主張本件聲請人請求 之金額有誤為真,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按前開判例要旨, 仍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本件仍應 為准許拍賣之裁定,另抵押權人僅得於抵押權設定之最高限 額範圍內行使抵押權自屬當然,併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