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33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劉秀瑩即董秀瑩
劉伯峻即董伯俊
郭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柒仟伍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秀瑩即董秀瑩於民國98年及101年間邀同
債務人劉伯峻即董伯俊及郭美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14筆,合計新臺幣(下同)421,573元,其中額度80
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
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8筆,合計366,972元。(二)上
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
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
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
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
,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0年11月09日)起,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三)倘不依
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
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劉秀瑩即董秀瑩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
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
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劉伯峻即董伯俊及郭美娟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暨,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110年度促字第00334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7589元郭美娟、劉伯峻即董伯俊、劉秀瑩即董秀瑩自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08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九001新臺幣307589元郭美娟、劉伯峻即董伯俊、劉秀瑩即董秀瑩自民國110年1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7589元郭美娟、劉伯峻即董伯俊、劉秀瑩即董秀瑩自民國110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