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32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鄭元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元晴於民國109年6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勞工
紓困貸款新臺幣壹拾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帳號0000
00000000(證一),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自民國109年6月5
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
,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
每月5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據第2條第1項】。(二)利率按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下稱郵二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浮動計息,上開
郵二利率嗣後如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郵二利率
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後之利率計息。嗣後,政府如修訂本貸
款之計息標準時,自政府規定之應施行日起,應就本借款改
按新計息標準予以計息(目前為年率1.845%浮動計息)。自撥
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無須負擔利息,
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嗣後
不論任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債務人應自停止
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借據第
3條第1、2項】。(三)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
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份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
遲延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借
據第5條】。(四)詎債務人鄭元晴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示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
爰依前訂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清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3.戶
籍謄本影本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