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修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建簡字,108年度,6號
SCDV,108,竹建簡,6,202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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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建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崴工程行楊智凱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江山東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修繕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
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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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