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52號
SCDV,108,家繼訴,52,202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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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
原 告 賴朝陽

楊朝明

賴朝輝

楊瓊瑤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被 告 楊金晏

楊金容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金娥

被 告 唐温丁妹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0


訴訟代理人 林來成

被 告 楊鎰田(YANG YI-TIEN





楊禮郎

楊廖燕玉


楊巾萩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楊嵐傑

被 告 楊弦積

楊金釵(Lillian Yang)




楊琴朱


楊太平


楊石


鄭馥宜楊金真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英君楊金真之承受訴訟人)



張虔碩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更男

被 告 張純瑄

張仟沛

張虔鳴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張虔銓

被 告 温振成

温陳雪玉

温振宏

楊富興

楊明珠

陳迪堅

兼 上七人
訴訟代理人 楊全雄



被 告 洪陳美麗


陳美代

陳美惠

陳滿芳

陳錦淑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陳迪堅
陳憲

陳淑芳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迪偉


被 告 楊雯先(即被告楊松烟之繼承人〉



楊益禎(即被告楊松烟之繼承人〉


楊雯旭(即被告楊松烟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金娥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提存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益禎、楊雯旭楊雯先為被告楊松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上午10時整於本院家事第25法庭(地址:新竹縣○○市○○路○段000號)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 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 之。
二、本件被告楊松烟於民國110年9月1日死亡,其全部繼承人為 楊雯先楊益禎、楊雯旭,其全部繼承人均未曾向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爰依上開法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為被 告曾文毅之承受訴訟人,並命其為續行訴訟。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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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