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
原 告 賴朝陽
楊朝明
賴朝輝
楊瓊瑤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被 告 楊金晏
楊金容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金娥
被 告 唐温丁妹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0
樓
訴訟代理人 林來成
被 告 楊鎰田(YANG YI-TIEN)
楊禮郎
楊廖燕玉
楊巾萩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楊嵐傑
被 告 楊弦積
楊金釵(Lillian Yang)
楊琴朱
楊太平
楊石如
鄭馥宜(楊金真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英君(楊金真之承受訴訟人)
張虔碩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更男
被 告 張純瑄
張仟沛
張虔鳴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張虔銓
被 告 温振成
温陳雪玉
温振宏
楊富興
楊明珠
陳迪堅
兼 上七人
訴訟代理人 楊全雄
被 告 洪陳美麗
陳美代
陳美惠
陳滿芳
陳錦淑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陳迪堅
陳憲淇
陳淑芳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迪偉
被 告 楊雯先(即被告楊松烟之繼承人〉
楊益禎(即被告楊松烟之繼承人〉
楊雯旭(即被告楊松烟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金娥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提存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益禎、楊雯旭、楊雯先為被告楊松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上午10時整於本院家事第25法庭(地址:新竹縣○○市○○路○段000號)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 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 之。
二、本件被告楊松烟於民國110年9月1日死亡,其全部繼承人為 楊雯先、楊益禎、楊雯旭,其全部繼承人均未曾向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爰依上開法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為被 告曾文毅之承受訴訟人,並命其為續行訴訟。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