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474號
SCDM,110,附民,474,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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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74號
原 告 林孟儒

被 告 楊光正


林繼濂

葉漢鐘


上列被告楊光正林繼濂葉漢鐘等3人因被訴本院110年度金訴
字第27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均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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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