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筱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筱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筱倩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及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竹簡字第4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