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奎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奎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王奎山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王奎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25日 108年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52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撤緩速偵字第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64號 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70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16日 110年8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64號 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70號 確定日期 109年7月14日 110年9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執字第3972號 (已執畢)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3957號 (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