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豪格
具 保 人 邵鎮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
執聲沒典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鎮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邵鎮清因被告蔡豪格犯公共危險案件 ,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號)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 1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9年4月2日出 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 第28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由聲請人合法傳 喚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未如期到場,聲請人依法簽發拘票 至被告之戶籍地拘提,亦拘提無著,此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 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刑事保證 金通知、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具保人及被 告之出入監簡列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顯見被告已經逃匿無蹤,聲請人復合法傳喚具保人應於11
0年10月18日前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仍未按期到 案接受執行,亦有追保函(稿)及具保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附 卷供參,是聲請人已通知具保人限期將受刑人送案而無效果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