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63號
SCDM,110,易,63,2021111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63號
110年度訴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明村



林瑞平




吳玉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戴明村林瑞平吳玉基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