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63號
110年度訴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明村
林瑞平
吳玉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戴明村、林瑞平及吳玉基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