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439號
SCDM,110,易,439,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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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易字第4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舜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248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劉文倩
通 譯 彭楊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蔡舜洋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蔡舜洋於民國10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並於108年9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不知 悔改,明知明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物質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 竟於110年2月8日夜間8時20分許時,基於持有逾量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物質之犯意,在新竹市○區○ ○路○段000號5樓之5渠友人莊若庭租屋處,持有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5包(純質淨重123.23公克)及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 酮等物質之毒咖啡包677包(其中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 重121.5公克),嗣經警到場盤查,而屋主莊若庭開門接受 盤查,並經渠等同意搜索,蔡舜洋自知毒品氣味難匿,主動 交出前揭毒品為警查扣,並再扣得刮盤、夾鍊帶及電子磅秤 等物。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 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 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



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 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 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劉文倩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1 刮盤(含刮片2張)1組 2 夾鏈袋2包 3 電子磅秤1個 4 吸管(分裝匙)1支 5 黑色手提袋1個 6 彩色手提袋1個 7 紙袋1個 8 愷他命5包(總重129.5公克,純質淨重123.23公克) 9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物質之毒咖啡包677包(總重4486.9公克,其中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21.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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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