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富仁
林愛茹
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本院於110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記載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 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之記載,有顯然誤寫 之情事,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