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錦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
第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錦楠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下午6時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湖口鄉 勝利路二段由南向北行駛,駛至勝利路二段與榮光路口時, 原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駛入榮光路,適有告訴人姚伯謙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勝利路二段由北向 南駛至上開路口,因被告騎車貿然左轉,雙方因而發生碰撞 ,而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雙膝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所涉肇事逃逸罪 嫌部分另經本院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 稽(本院卷第7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