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505號
SCDM,110,交易,505,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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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5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智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
7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姜智雯於民國110年1月20日7時29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湖口鄉 中山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中山路2段與忠孝路口時 ,原應注意右轉彎時,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適有告訴 人劉美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 方向駛至上開路口,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 有左側顏面骨骨折、頭部外傷疑腦震盪、臉部及左側膝部擦 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暨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10年11月10日具狀撤回本 案告訴並由本院收受,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10年度 交附民移調字第131號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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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