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287號
SCDM,110,交易,287,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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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祥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祥榮於民國109年12月26日17時50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在新竹市○區○ ○路○段000號清華大學大門警衛室後方道路,欲左轉往清華 大學門口行駛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俾隨時採取必要安全 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情況判斷,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不慎撞擊站立在曾祥 榮所駕駛上開車輛左前方負責交管勤務之警衛陳崇賢,致陳 崇賢受有左側小腿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曾祥榮犯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曾祥榮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曾祥榮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 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崇賢具狀撤回 本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偵查後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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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