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456號
PCDV,110,重訴,456,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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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參 加 人 蔡耀慶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與被告萬信工程
有限公司、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原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與被 告萬信工程有限公司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 年11月5 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惟 參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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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