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姿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44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