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633號
PCDV,110,訴,2633,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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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33號
原   告 翁興才 
      翁品淵 
      李翁興珠


被   告 翁建凱 
      翁建軒 
      翁舒庭 
      陳儷亓 
上 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潘森寧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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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