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583號
PCDV,110,訴,2583,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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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83號
原   告 陳云晞 
被   告 孫正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30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正本已於11 0 年10月7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25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5頁),其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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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